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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市灵山镇中心小学师德师风考核办法作者: 发布时间:2016-04-25 12:42:27  信息来源:海口市灵山镇中心小学 浏览量:


海口市灵山镇中心小学师德师风考核办法 


第一章    总    则

第一条  为全面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》、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和《济宁市关于“师德建设年”活动的实施意见》,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,树立我校教师队伍的良好风貌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师德师风考核要坚持公正、公平、公开的原则,客观公正、严格有序地进行考核。 

第二章  考核内容与考核组织

第三条  考核内容:依法执教、爱岗敬业、热爱学生、严谨治学、团结协作、尊重家长、廉洁从教、为人师表等八个方面,详见《海口市灵山镇中心小师德考核评价标准》(附件一)。

第四条  考核的范围是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(含兼做管理工作的教师)。

第五条  成立由学校领导、科室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的考核工作小组。

第三章  考核过程和结果运用

第六条  师德师风考核每年终进行一次。

第七条  考核的基本程序是:1、根据考核内容被考核人进行自我考核打分。2、级部或科室根据工作表现有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打分。3、考核小组进行综合评价。根据需要,对评价标准中部分项目,采取由学生及学生家长问卷评定的办法。

第八条  学校考核小组对每个教师的考核等次,张榜公布考核结果;被考核人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,可在接到考核结果的3天内申请复核,学校考核小组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。公示期满并无异议后,将师德师风考核材料交被考核人签字,最后存档。

第九条  考核结果分为优秀(90分以上)、合格(89-70分)、不合格(69分以下)三个等次。其中自我评价占20% ,级部或科室评价占30%,考核组评价占50%(参考学生以及家长评价)。

第十条  师德师风考核结果,要作为职务评审、职称评定、岗位聘任、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。  

第十一条  师德师风考核等次优秀的,绩效考核才可评为优秀等次;对考核优秀者,在职务评审、职称评定、岗位聘任、表彰奖励时,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。 

第十二条  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,绩效考核应定为不合格;师德考核不合格者,当年不得晋升职务、岗位等级,不得评先评优,按有关规定扣分绩效工资,教师违反师德规范情节严重、造成恶劣影响的,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撤销教师资格、解聘。

第十三条  对违反《标准》第11条、第13条、第29条、第30条、第31条、第32条、第33条中的任何一条者,师德考核为不合格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海口市灵山镇中心小学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2年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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