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落实国家、省、市、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,根据《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做好我校2020年秋季一年级的招生工作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指导思想
为落实国家、省、市、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政策,根据《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做好我校2020年秋季一年级的招生工作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二、组织机构
组 长:陈继俊(校长)
副组长:叶青 陈嘉胜 吴钟学
成 员:符益瑜 黄立业
三、招生原则
(一)坚持免试就近入学。按照户籍优先,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,根据学校招生计划、招生区域及适龄儿童、少年入学条件安排入学,切实保障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。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。
(二)坚持公办、民办学校同步招生。符合在本市入学条件的学生,既可选择在公办学校就读,也可选择在民办学校就读,但不能同时既报公办学校又报民办学校就读。
(三)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,平等接受义务教育。
四、招生范围
灵山镇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群山村委会所属村庄、绿地城润园、逸园、玺园、悦城小区。
五、招生对象
凡属本辖区常住户口或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,年龄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(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)均可报名入学。
六、招生计划
一年级拟招7个教学班,约350人。
七、招生办法
1、海口市乡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登记所需材料:
(1)父、母及入学新生的《居民户口簿》;
(2)合法稳定住所材料:
①居住自有合法产权住房的,需提供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其它合法证明(居住祖宅或自建房的,需提供该住房的有效材料及镇(街道)、村(居)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)。
②居住政府保障性住房的,需提供该保障性住房分配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③合法租房的,需提供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制发的《房屋租赁证》,租住时间自2020年8月往前推算连续满2年以上(房屋租赁证落款时间应在2018年8月31日前)。
(3)务工社保材料:
父母一方最近1年参加海口市职工社会保险(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),从2020年8月往前推算。缴纳省社保的,工作单位须在海口市。
(4)父母及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,需提供适龄儿童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2、非海口市户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登记所需材料:
(1)父、母及随迁子女的《居民户口簿》;
(2)父、母及随迁子女2年以上的《海口市居住证》(从2020年8月往前推算连续满2年);
(3)合法稳定住所材料:
①居住自有合法产权住房的,需提供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或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其它合法证明(居住祖宅或自建房的,需提供该住房的有效材料及镇(街道)、村(居)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)。
②居住政府保障性住房的,需提供该保障性住房分配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③合法租房的,需提供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制发的《房屋租赁证》,租住时间自2020年8月往前推算连续满2年以上(房屋租赁证落款时间应在2018年8月31日前)。
(4)务工社保材料:
父母一方最近1年参加海口市职工社会保险(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),从2020年8月往前推算。缴纳省社保的,工作单位须在海口市。
(5)父母及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,需提供适龄儿童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
八、日程安排
1、领取入学登记表时间:8月6日—8月7日。
家长到校领取新生入学登记表填写。
2、家长提交入学登记纸质材料时间:8月10日—8月12日。
家长到校提交入学登记所需材料,符合在该片区学校安排入学的,学校接收相关材料;不符合在我市公办学校入学条件的材料退回,建议回原籍或选择民办学校就学。
3、材料审核、实地核查时间:8月13日— 8月24日。
由片区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提供的信息、材料进行核查。经核查,符合条件的,由片区学校按规定时间公示新生名单。
4、新生公示时间:8月25日—8月27日。
学校对已在片区内录取的新生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新生名单,同意建立学籍。
5、发放、领取入学通知书时间:9月1日—9月2日。
6、新生报名注册时间:9月5日。
九、其他说明
1.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公寓。商城、商场、酒店、铺面、作坊、工厂、仓库、写字楼等加工、营业场所不作为居住地申请划片入学。
2.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海口市城区自有住房居住,有多处住房的,以现居住地为准。
3.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以居住地申请入学,若该住所(套)目前有学生正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(一户一生,同一法定监护人不受此限制),由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。
4.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以共有房产为居住地申请入学的,要依法取得全部产权人的同意,按照一户一生管理。
5.棚户区拆迁户原则上以原居住地对口学校接收入学为主。如跨原学校片区居住的,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。棚户区拆迁完成满2年的,不再考虑在原片区学校入学,以实际居住地为准。如选择住房安置的,可持住房安置协议按安置地申请入学。
6.无法在原住址继续租赁需重新租房居住的,重新租住的居住地与原租住地在同一个学校片区内,且前、后房屋租赁证能有效衔接,可连续累计租房居住时间。
7.居住证、房屋租赁证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2020年1月至5月期间中断续证的,可视为延续。
8.小学在校学生不得再按一年级新生申请入学。违规申请的,取消入学资格。
9.对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入学的,取消入学资格,并将虚假材料报送当事人工作单位及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查处。
十、联系方式
招生咨询、监督投诉电话:65722194
联系人:叶青、符益瑜、黄立业
海口市灵山镇中心学校
2020年8月3日